(四)面试
面试人选从参加笔试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按比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按3:1确定,公务员(含参公)岗位按2:1确定。同一遴选岗位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一并参加面试。
面试由县公选办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及适应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工勤人员(驾驶岗位)的面试,主要测试基本技能,具体测试方式另行确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结束后2日内确定考察人选并及时公示。
(五)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加上加分为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的60%和面试成绩的40%之和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六)体检
报考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人员,对进入面试环节的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录用人民警察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考察人数与遴选计划数2: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合格人数少于遴选计划的,调减或取消岗位计划数,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考察工作由县公选办统筹,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面试结束后3日内完成。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9、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0、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3、在国家法定考试及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4、自2006年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15、自2006年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17、不愿意接受选调单位按规定进行职称聘任或管理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1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选调到县直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