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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2017年新疆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得知,2017新疆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和选调公务员报名条件如下:
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自治区设在地(州、市)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以及兵团师以下、中央驻疆单位地(州、市)以下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可报考。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⑵具有5年以上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⑶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⑸报考人员现任职务须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职务层次范围。
⑹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⑻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⑴曾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被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⑵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⑶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⑷未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期限或对公务员转任有其它限制性规定的。
⑸通过公开遴选、公开选拔等竞争性选拔方式任职未满3年的。
⑹遴选后因个人原因离职未满3年的。
⑺报考者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国有企业须是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不同国企连续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的在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须是在编在岗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不同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
选调处级职位的,国有企业管理岗位须是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选调正处级职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须是5级职员及以上人员;选调副处级职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须是6级职员及以上人员。
上述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界定办法仅适用于本次公开选调。
(2)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报考副处长、副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报考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5)身体健康。
(6)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曾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被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7)报考者不得报考与选调机关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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