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得知,2019年山东省直机关遴选和选调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我省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我省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工作人员(含市县机构改革转隶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中央驻鲁机关所属的市级以下机关(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省公安厅处级派出机构,省属监狱、戒毒所符合条件的人员仅限报考本系统职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以后出生),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或在任职试用期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中央驻鲁和我省各级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驻鲁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层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中层副职条件人员;现任济南、青岛市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班子副职、中层正职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中层正职条件人员;现任省委委托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和其他设区市市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班子成员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班子副职条件人员;在中央企业驻鲁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或市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六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处长职位的,年龄在46周岁以下(1972年8月以后出生);报考副处长或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5年8月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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