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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9年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云组发[200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09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一)、法院系统:省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录用司法工作岗位10人。
(二)、检察院系统: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计划录用451人。其中:司法工作岗位327人、计算机岗位23人、会计与审计岗位15人、检察技术岗位4人、司法警察岗位45人、文秘岗位32人、新闻工作岗位2人、档案管理岗位1人、人力资源岗位2人。具体是:
省人民检察院19人;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74人;昭通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41人;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26人;楚雄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4人;玉溪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4人;文山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26人;红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2人;普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5人;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5人;大理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1人;保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6人;德宏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5人;丽江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5人;怒江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7人;迪庆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17人;临沧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44人。
本次招考的具体单位、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09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该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yn.gov.cn)、云南人才网(www.ynhr.com)、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查询;也可在报名时详见《2009年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简章》。
咨询电话: 法院系统0871—4095497、4095854;检察院系统0871—4093586、4093587;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仅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信息):电子邮箱(gwyglc_yn@163.com)。
二、报名与报考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或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请于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至7月15日(星期三) 到云南人才市场(昆明市人民中路武成商业步行街,五一电影院旁)报名。
考生报名时,需填写提交《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此表可在上述网站下载。
外地考生可委托他人持本人资料复印件报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已取得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和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3岁;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年龄在18—29岁之间;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需持毕业证方可报考);
7、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除岗位设置条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限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被确定为2009年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含试用期内人员)、在读的非2009年毕业的高校学生、现役军人、近两年内被取消录用资格或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满原单位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在2005-2009年内任何公务员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资格审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云南人才市场分别设置报名点,接受报考人员报名。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岗位的考生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核;报考检察院系统岗位的考通过报考岗位所在的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复审。省委组织部对通过法院、检察院资格审核的考生进行复核。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需持《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报考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此外,2009年毕业的报考人员还应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2009年以前毕业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还应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社会在职人员应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根据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性质和专业特点,各报考岗位笔试按2:1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两周内,不符合开考比例的岗位,在省委组织部网站和云南人才市场网站公布,已报考不能开考岗位的考生,可直接到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或通过原报名的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整报名岗位(只能在原报名的州市范围内调整),或者凭发票退回报名考务费。
三、笔试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定于2009年8月29日在昆明统一进行。具体地点及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请于2009年8月25日至8月28日(每天9时—17时)到云南人才市场一楼大厅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这两门科目的考试范围以2009年修订的《公共基础知识与法律专业知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满分各100分,共计200分。法律专业科目分设A、B试卷。A卷为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B卷为报考其它非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
(三)笔试成绩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含加分),在笔试结束20天内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yn.gov.cn)、云南人才网(www.ynhr.com)、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上公布。
(四)有关政策
1、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或我省生源在外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笔试成绩加5分。请注意,根据中央统筹考虑基层工作人员相关政策的要求,志愿者的服务期必须满2年,服务期仅1年的人员不予加分;另外,非我省生源且服务地不在我省的,不享受我省的加分政策。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2、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文件规定,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在报考云南省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3、对于我省招募或我省生源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其笔试成绩加4分。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4、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5、根据省委对我省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的要求,在2009年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拟对少数民族给予政策照顾。具体政策另行公告。
同时符合上述几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的加分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省高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核对后,在上述网站进行公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情况同时予以公布;对符合政策照顾的少数民族人员,也将择期公布具体情况。
6、免笔试:已取得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证书和已取得B类证书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工作岗位时免笔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证书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C类证书的考生,只能在报考除五华区院、盘龙区院、官渡区院、西山区院、安宁市院、麒麟区院、红塔区院、隆阳区院、思茅区院、古城区院以及上述单位所在地的省、市级院以外的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工作岗位时免笔试。
上述考生(不含已取得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若报考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时,仍需参加笔试。
四、面试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法、检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和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今年的面试工作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面试人员
1、确定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
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笔试情况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界定是否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成绩包含笔试加分)。
2、确定面试人员
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笔试人员中,按报考同一岗位的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不低于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
进入面试的人员若自行放弃等原因导致该岗位面试人员数与拟录用数不足2:1的,则从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人数达不到2:1面试比例要求的,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并征得报考条件相同、岗位相近且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其他考试人员同意后,由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调剂人员到该岗位进行面试。如遇其它特殊情况导致面试人数不足2:1的岗位,经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批准,可进行等额面试。
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面试前向报考单位写出书面说明,此说明可以使用传真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纪人员,五年内禁止参加云南省内的各级公务员考试。
免笔试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二)考生信息复审
考生个人信息的复审时间为面试前1至2周,由当地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比对。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并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信息仍旧不符条件,可进行等额面试或减少该岗位招考数。
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加分的证明文件、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各一份。本省考生要求必须持原件进行复审,外省考生可委托他人持复印件进行复审,面试时必须提供原件。
(三)面试的实施
面试由省、州(市)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面试评委小组,在指定地点对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四)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面试的满分为100分,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面试,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五、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加权,为考生综合成绩。笔试各科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综合成绩的具体合成办法如下:
(一)笔试考生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加分)/2×50%]+(面试成绩×50%)。
(二)免笔试考生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加分/2)×50%]
六、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和政审人选的确定。各州(市)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省级招录机关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进行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体检和政审。
(二)体检。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及相应的规定进行体检。针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胎记和疤痕,无色盲、无斜视、无内斜视、无人工晶体眼、无口吃和嗓音明显嘶哑、无肢体伤病愈后明显后遗症等。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政审。政审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了解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政审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按报考该岗位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政审,若再出现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则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考计划。
七、公示和录用
(一)拟录用人员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单位拟录用人员;各州(市)委组织部、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地区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省级单位拟录用人员在报考网站或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拟录用人员在本地区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三)录用。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未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州(市)委组织部、检察院的录用手续于2009年11月10日前办理结束,并以州(市)为单位报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审核结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时进行),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八、 纪律
(一)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陆上述公布的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二)对违反考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其中,对于考试作弊或找人替考的,将按禁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分。特别对于替考行为,若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有工作单位的,我们还将建议其工作单位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予以开除处分;涉及伪、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印章的人员,还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将责令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若仍然坚持不办的,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宣布单位“不录用”的决定无效,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招录机关工作人员。
(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指定、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九、 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我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委组织部举报受理电话: 0871-12380
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受理电话: 0871-4095807
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受理电话: 0871-4093211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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