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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09年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
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公告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将组织实施2009年全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
全省面向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和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学员、司法助理员学员共632名,其中,公安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500名,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64名、司法助理员学员68名。培养院校为浙江警察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警察学院的培养计划为:面向2009年应届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450名,为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对完成本科规定学业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学员50名,为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对完成专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由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上海政法学院的培养计划为:面向2009年应届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40名、招录司法助理员学员20名,均为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对完成本科规定学业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的培养计划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学员24名,面向2009年应届生招录司法助理员学员48名,均为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对完成专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由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网(www.zjr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gwy.zjks.com)
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jcgwy.zjrs.gov.cn)
杭州人事人才网(www.hzsrsj.gov.cn)
宁波人事编制网(www.nbrs.gov.cn)
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
湖州人事人才网(www.hzhr.com)
嘉兴考试培训网(www.jxkp.com)
绍兴人才网(www.sxrc.com.cn)
金华人才网(www.jhrcsc.com)
衢州人才网(www.qzrcw.com)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rsj.lishui.gov.cn)
台州人事考试培训网(www.tzks.net)
舟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www.zsrls.gov.cn)
二、招录的对象和条件
(一) 招录的对象
1.省属监狱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浙江省常住户口、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以2009年7月2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省属监狱面向2009年应届生(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招录的对象为:浙江生源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县(市、区)公安机关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常住户口、高中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以2009年7月2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4.县(市、区)公安、司法行政单位面向2009年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生源、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生源地为高考入学时户口所在地。
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2008年毕业,但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二)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已退役士兵年龄在18至25周岁(1983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应届生,年龄在18至28周岁(1980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且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仰卧起坐)、1000米(女性为800米)等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须达到45分及以上。
2.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应届生,年龄在18至33周岁(1975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及缴费确认。实行网络报名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2009年7月20日0时—2009年7月25日24时。报考人员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gwy.zjks.com)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于2009年7月23日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截至2009年7月22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时间:2009年7月26日0时—7月28日24时。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时间:2009年7月29日0时—8月1日17时。已报考人员上网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通过初审的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未通过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初审在报考人员再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至时间为2009年8月2日12时。
4.缴费确认。时间:2009年7月29日0时—8月7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已报考人员因计划取消可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二)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09年8月25日9时— 8月30日12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gwy.zjks.com)或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jcgwy.zjrs.gov.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的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本科的为《民法学》,满分为 100分。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为:
2009年8月2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17:00—17:50 《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8月30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本次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下载。
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之和)÷2×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50%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人民警察计划2名及以下职位的按1:4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体能测评和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前,报考人民警察的面试人员先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
体能测评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条件的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学历证书(或就业协议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档案在校的证明。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拟参加面试人员中体能测评不合格、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七、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以下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
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报考人员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为公务员的或本人放弃的,均不再递补。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jcgwy.zjrs.gov.cn)公布。
八、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查询。
(二)截止到2009年7月20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退役士兵,不得报考。请报考的退役士兵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报考人员必须在2009年7月20日—7月25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四)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五)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8月6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八)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九)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十)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应届生户口应迁入培养学校。
(十一)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十二)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十三)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十四)在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五)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六)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招录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306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71-88008999 (省教育厅)、0571-87286166(省公安厅)、0571-87054400(省司法厅)。
附件:招录计划汇总表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陕西 | 甘肃 |
新疆 | 青海 | 宁夏 | 西藏 | 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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