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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造就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研究决定,我省将在2008年政法定向招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2009年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工作。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完成,特发布招考公告。
一、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招录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坚持充分体现程序公开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人员的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工作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考试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用。
(四)定向培养。招录试点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照入学时确定的省内定向单位和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承担培养的政法院校,要严格按照招录试点工作方案,严格培养管理,严肃培养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试点院校的招录数量和培养模式
招录试点工作要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定向录取审批的程序进行。招录政法院校及招录政法机关职位详见《贵州省2009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一)。
(一)计划招录试点数量及培养院校
2009年中央分配下达给我省的试点招录计划为839名(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132名,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138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69名)。其中公安系统500名,法院、检察院系统260名,司法系统79名。承担我省招录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学院、辽宁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20所政法院校。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1.专科教育。专科教育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位技能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学习,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其中,面向拟退役士兵的专科试点班主要从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及特种作战、野战侦察、海军陆战、特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选拔招录。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除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作专业限制。
(二)招录报名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在黔就读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有运用定向所在县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需进行民族语言测试。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除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体检标准: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4.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须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2009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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