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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文件精神,现就湖北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和招录对象
全省招录名额共1194名。其中,全省基层公安机关1000名;基层法院110名;基层检察院42名;基层司法局(所)42名。具体招录单位、数量、职位(专业)名称、培养学历层次、培养院校等见《湖北省2009年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公告》。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且具有本省户籍的退役士兵;其它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退役士兵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具体年龄条件见职位公告。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均在4.8以上(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特警,限男性,身高不低于1.72米),并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和心理素质条件。
报考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限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双眼裸视视力均在4.8以上。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各职位的具体学历要求见职位公告。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五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除上述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本人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定向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
报考人员在2009年7月18日后可以通过湖北人事网站和湖北人事考试网查阅《职位公告》。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报考所需的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
2、审查报考资格。各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报考条件组织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应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截止
报名期间,各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各地各招录部门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报考全省基层公安机关的人员,须于2009年7月 28日-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报考人员应于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并按规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 。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家庭的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于笔试当天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可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教育考试大纲可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zf.chsi.com.cn)查询。
笔试时间: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 论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 (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I(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II(法律硕士)
考试科目、报考类别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科目安排表》
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计算与查询: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 教育考试总分/100 )×50%
笔试的成绩可于2009年9月中旬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进行公布。
(二)面试
各招录部门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应进行职位调剂,调剂职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布。
调剂的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调剂的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面试时间为2009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见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告)。
面试前,组织报考资格复审。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等。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部门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参加面试的人员,可按50元/人的标准收取面试费用。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下同),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进行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采用公安部研制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相应运行软件。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不达标者为不合格。
五、体检、考察、面试复试和公示
笔试、面试结束后,将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工作由定向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司法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查。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面试、体检合格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有关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区在拟定招录计划时,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职位可以限招当地少数民族考生。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九、本公告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27-87234602
省委组织部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027-8723138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027-87811265
省教育厅政策咨询电话:027-87328161
省人事考试院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7-87710491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有关附件:
1、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科目安排表
2、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3、湖北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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