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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的部署和省里的安排,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本次考试录用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考试录用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用等程序精心组织。
(二)公开公正。考试录用工作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三)统考择优。考试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录取人员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高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考录工作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取等步骤实施。
(一)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2日8:00至28日24:00。报名网站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hrss.jiangxi.gov.cn)、江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jxpta.com)及江西公务员热线(http://www.jxgwy.cn)。一个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本次考试推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前再对入闱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自己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对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考试报名费、考试考务费、面试费和其他测试费,体检费由招录机关负担。拟享受减免费用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报名成功的考生,于8月24日至28日自行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见附件)。教育考试科目见教育部门考试公告。
笔试时间为8月29、3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
(三)面试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职位的报考人数、规定的报考比例(不低于5:1)及笔试合格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比例为4:1。报考专科试点班、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计划数在5人及以下时,面试比例为3:1;计划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面试比例为2.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面试比例为2:1。
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开调剂。调剂期间,凡笔试达到合格线,但第一批未入闱面试的人员,如符合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均可在网上自愿重新报名,由报名系统自动按面试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第二批入闱面试人员。其中,报考人数不足5人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全部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超过5人但未达到本职位规定报考比例的职位或报考人数已达到规定报考比例但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通过调剂补足参加面试人数。如按本办法补报后,仍达不到规定的面试人数,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
确定面试人员时,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同职位的第一批入闱和调剂入闱面试人员同等对待。
面试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公布内容为:面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最低分数。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将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身份证及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原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按规定在本职位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面试时间为2009年9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实行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命题。面试由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生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时还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分为两类:特警职位按照《考录特警人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赣公字〔2005〕98号)执行(必须四项达标为合格);其余公安民警职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二项达标者视为合格)。合格者方能按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其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及招考职位表中注明的要求执行。体检工作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空缺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省有关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学生合格毕业后,到定向单位报到,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有关要求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真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录资格。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91-6242466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791-6386265
省法院政治部:0791-6245811
省检察院政治部:0791-8312465
省公安厅人事处:0791-7288819
省司法厅人事处:0791-6217319
六、考务、技术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咨询0791-6371585、技术咨询0791-6371121、6379605
七、监督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0791-6386232
附件一: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录用计划表.xls
附件二: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doc
附件三: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共科目考试大纲.doc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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