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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精神,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现就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考(招生)工作概述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在2008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在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一)培养方式
试点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按报考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培养名额
2009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474人。其中法院系统40人(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5人、硕士研究生教育25人),公安系统400人(含专科教育50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25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00人),司法系统34人(专科教育)。具体的职位及名额、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公安系统招录的50个专科教育层次名额只允许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报考。
其他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其中,公安系统招录的除专科教育层次以外的350个名额限28周岁以下(1981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人员报考;法院系统、司法系统限33周岁以下(1976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1991年7月24日(含)以前出生),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7.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已退役士兵报考公安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
2.高校毕业生报考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或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5.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6-2009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人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www.ln.gov.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
对招考(招生)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省公安厅(024-86992246)、省司法厅(024-86617043)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网上缴费的指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报名考生可提前到上述银行的营业网点开通相关功能。
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7月25日8时至30日24时期间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审核合格后,报考人员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分别为:报考硕士学位试点班的190元(含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用100元,教育考试费用90元);报考其它学历层次试点班的100元。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考职位报考,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网上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笔试成绩和面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省级政法机关还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对考生报名信息及上传照片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09年7月25日8时至31日18时。考生对初审工作需咨询的,可分别致电有关省级政法机关。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通过网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7月27日至28日到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09年8月20日8时至28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8月2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对报考辽西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视实际情况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笔试的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于2009年9月中旬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应征入伍前已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相应层次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2分,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加10分,记功奖励加分以单次最高奖励为准,不作累加。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有关信息。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按政策加分分数]×50%。
(二)面试和资格审查
1.面试人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2的比例确定。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公布。
2.资格审查。面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检查项目及标准详见《2009年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退役士兵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符合加分条件的还须出据相关证明材料。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的,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须同时持原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2007年和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报名时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下载)。面试前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符合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4.面试的组织。法院系统的面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的面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面试时间安排在9月下旬,具体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相关网上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计划招录的职位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在沈阳市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政法院校,由各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10月中旬到校入学。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4—23448361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117 8698106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46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86893068
附件1: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职位表.rar
附件2: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doc
附件3: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教育入学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附件4:2009年辽宁省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doc
附件5:2007年和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doc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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