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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无线电管理局: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精神,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将于8月29日—30日举行。为做好此次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考试工作,加强领导,成立以政法委为牵头协调单位,组织、人事、教育、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要加强联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招考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各部门之间尤其是人事与教育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本次考试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市高招办主要负责人为本考区考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主考为本考点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任务
(一)省人事考试中心主要任务
1、组织考生网上报名并收费,负责处理报考信息;
2、负责考场信息编排;
3、提供准考证网上下载服务;
4、命制公务员公共科目试卷,并分发到各设区市人事局考试机构;
5、评阅公务员公共科目试卷;
6、指导各设区市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务工作。
(二)省高招办主要任务
1、配合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报名和收费;
2、收集各设区市落实的教育入学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转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3、接收省人事考试中心编排的考点考场数据转发到设区市教育局;
4、接收、保管和分发教育入学考试试卷;
5、运送教育入学考试试卷至教育部。
(三)设区市人事局主要任务
1、按时接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数据,并抄告设区市教育局以便落实考点考场;
2、上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点考场设置至省人事考试中心;
3、接收、保管和运送公务员公共科目试卷;
4、打印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生考场座次表;
5、组织实施8月29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务工作。
(四)设区市教育局主要任务
1、按时接收省高招办教育入学考试数据;
2、落实考点、考场和选聘工作人员,并抄告设区市人事局;3、上报教育入学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至省高招办;
3、接收、保管和运送教育入学考试试卷;
4、打印教育入学考试各科目考生座次表;
5、组织实施8月30日教育入学考试考务工作。
三、考试内容
报考类别 |
专科层次 |
本科层次 |
法律硕士 |
考 试 实施部门 |
8月29日 上午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 11:00 |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
省人事考试中心、市人事局 |
8月29日 下午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 16:30 |
申论 14:00— 16:30 |
省人事考试中心、市人事局 |
8月30日 上午 |
9:00— 11:30 |
9:00—11:30 |
9:00—12:00 民法学) |
省高招办 市教育局 |
8月30日 下午 |
14:00— 17:00 专业综合Ⅱ |
省高招办 市教育局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做答,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在专用答题卡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文化综合》和《民法学》为客观性和主观性试题,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做答,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为150分。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为客观性和主观性试题,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做答,主观题在答题卡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为150分。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持身份证以外的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答题所用的草稿纸由各考区统一配发、考后回收。
四、考试实施
(一)考点设置及考场编排
为便于考试管理,此次由省人保部门实施的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省教育部门实施的教育入学考试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考点、统一监考人员、统一考场规则、统一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统一操作规范、统一考务培训。
全省按设区市设立11个考区,考点在设区市城区安排,考点应选择高考定点学校或人事考试定点学校,考点、考场按照人事考试标准设置,考点门口应有“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市考区××考点”条幅,并明示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等。
要打印带考生照片的考场座次表,供监考人员使用并请考生签字确认。
有关时间安排见《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
(二)试卷配发、运送、保管
本次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试卷配发和运送由人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承担。各地在接取试卷时将本考区的考务组织方案分别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高招办备案。
试卷须由专人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
任何时候试卷交接必须有三方人员到场:交方、接方及监督方(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试卷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人。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有更换密封签迹象,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遇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省级部门报告。试卷交接以后,三方都必须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建立健全试卷的保管分发制度。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并需在试卷保密室内安装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摄像系统。试卷存放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与当地保密部门协商解决,不能随意设点放置,以确保试卷保管安全。
试卷存放期间,存放现场应实施2人以上、24小时不间断值班。
(三)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笔试操作要求及步骤》(附件2),要把好监考人员的选配关,加强对监考、巡考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要做好新设考点的培训工作,要强调政法干警招考工作的重要性,重申考试纪律,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为考生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确保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对考生的各种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处理。
(四)防范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
各地要在协调小组领导下,会同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大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作弊行为的工作力度,尤其是为对利用无线电子设备进行作弊和持假身份证进行代考的考生予以打击。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对加强对异常无线信号排查和作弊信号的压制、查处;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考点周围建筑加强排查,严厉打击考场内外勾结的舞弊者利用考点周围建筑作隐蔽向考场内发射无线信号;要在考点、考场配备无线耳机探测器、身份证鉴别仪和考场信号阻断仪等设备。
(五)考试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地要做好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电力、保密、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切实做好考试防火、防盗、防泄密、防停电、防病患、确保交通畅通等各项安全工作,要提早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实施万无一失。在考试实施中,遇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务管理部门。
五、监督巡视
各地要加强对考点考场的巡视,确保每个考场都有人负责,原则上每名巡考人员所负责的考场数不多于5个,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考试平稳顺利。省有关部门将联合下派巡视组到各地巡视。
笔试期间各设区市负责考务实施部门须安排专人值班,如有问题请与省级部门联系。
省人事考试中心值班电话:0791—6218683
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值班电话:0791—8676583
附件:1、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考务工作计划
2、笔试操作要求及步骤
3、考场规则
4、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江西省委政法委 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江西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考务工作计划
时 间 |
内 容 | ||
8月4日 |
省人事考试中心转发教育入学考试报名数据至省高招办; 省高招办下发教育入学考试报名数据至设区市教育局。 | ||
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名数据至设区市人事局 | |||
8月7日 |
设区市教育局向省高招办报送教育入学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省招办将各设区市教育入学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转省人事考试中心。 | ||
设区市人事局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报送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 |||
8月24日9:00-8月28日17:00 |
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 | ||
8月27日 |
各设区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试卷,上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务组织方案和考务值班电话 | ||
8月28日 |
各设区市教育局到省高招办领取试卷,上报教育入学考试考务组织方案和考务值班电话 | ||
8月29日 |
上午 |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专科层次、本科层次、法律硕士) | |
下午 |
14:00—16:30 《申论》 (专科层次、本科层次、法律硕士) | ||
8月30日 |
上午 |
9:00—11:30 《文化综合》 (专科层次) 9:00—11:30 《民法学》 (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 |
下午 |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 ||
8月30日 |
设区市人事局将公务员公共科目试卷送达省人事考试中心 | ||
8月31日 |
设区市教育局将教育入学考试试卷送达省高招办 |
附件2
笔试操作要求及步骤
考前50分钟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考前25分钟 监考人员领取试题本、答题纸(或答题卡)、考场座次表、草稿纸。
考前20分钟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对号入座,请考生在座次表上签名,并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考前10分钟 听到短音铃声,请两名考生一同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向全场考生公示后,由两名考生在试卷袋封面验封纪录栏内填写验封记录并签字后开封。核对试卷和答题卡的科目、数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向考生发答题卡、草稿纸和试题本,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纸或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
正式开考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开考后10分钟 监考人员开始核对考生身份:
① 再次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②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③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开考后30分钟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考生的试题本、答题纸或(答题卡),在答题纸(或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等内容,并在缺考考生座次表上注明“缺考”字样,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
考试结束前15分钟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考试结束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纸(或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发还考生身份证,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整理试题本、答题纸(或答题卡),经考点巡考人员验收后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附件3
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经监考人员查验无误后进入考场。丢失身份证者,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所在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办理准考手续。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除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擦等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不得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器、存储器、书籍、资料等物品带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否则,视为作弊,试卷按零分处理。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必须首先在答题卡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准考证号码、科目代码等信息,不得作任何标志;听到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楚、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需在答题卡上填涂的,须使用2B铅笔,未用2B铅笔填涂的答题卡按零分处理。答案未在规定部位书写或填涂的无效。
七、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场内吸烟;严禁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或传递试卷(答案);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纸(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八、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纸)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除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4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当年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参加录用考试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涉考资料的;
(二)将手机或者具有通信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的(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除外);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让他人冒名顶替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向他人传送试题或答题信息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被认定为作弊试卷或者雷同试卷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评卷过程中,认定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应考人员当次考试成绩无效,且5年内不得参加录用考试的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应考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帮助他人舞弊者,除按本办法第二项规定处理处。系在校生,通报所在学校开除学籍;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所在单位可以开除公职。
五、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四项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
(二)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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