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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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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选领导干部考试《法律知识》指导:宪法篇

  10.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1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其职权包括: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主要职权有:①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②立法权(宪法和基本法除外);③解释法律;④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⑤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⑥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⑦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⑧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⑨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5.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职权包括:(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性质。

  1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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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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