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干涉内政表现为: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如以“人道主义”、“人权保护”为借口的干涉;或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干涉内政表现为: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不能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个国家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2.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义务,损害了他国的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泛指各种违背国际义务和国际法的能够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国际不当行为包括两类: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公认为违背其便构成犯罪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国际不法行为指违背国际义务,而又未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不当行为。
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家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损害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该行为是由国家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②该行为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③现行国际法对该行为没有加以禁止;④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同意;②对抗措施;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避免危难;⑤国有化。
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①限制主权;②恢复原状;③赔偿;④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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