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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
(一)市场规则
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或在长期币场交易中形成的对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的规范称为市场规则,它是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任何市场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处理,都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追求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具体来说,大致有三方面的规则:
1.市场进入规则
市场的进入,必须遵循一定法规,具备一定条件。特别是风险性较大的市场,对入市主体、入市条件、交易范围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也对外资企业准入原则做了明确承诺,必须认真履行义务。
2.市场竞争规则
为了保证所有市场主体在市场面前机会均等,充分竞争,政府有必要制定和实施有关市场竞争规则的法规,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苑争的行为,杜绝不必要的行政干涉,消除对市场封锁和分割,以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3.市场交易规则
对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以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保护交易者的权益。交易规则必须做到公正、公开、公平,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一般交易活动都要在市场上公开进行。一切交易必须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二)市场秩序
1.整顿市场秩序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完善市场规则的重要保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
加强市场管理法制建设,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抓紧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
第二,切实实行政企分开,限制政府在人、财、物上与企业的一切联系。必须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促使它们依法经营。
第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要区分自然垄断、市场垄断和凭借政府权力形成的行政垄断,完成电力、电信、民航等垄断行业的改革,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对地区的经济封锁,促进产品和要素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自由流动。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信用经济,一切市场交易都是通过契约来完成的。
2.加强市场监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必须加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建设。
(1)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如预算、税务、财务、会计、统计监督;银行监督,如信贷、结算、现金监督;审计监肾,如财政、财务活动的审核和稽查;工商行政监督,如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物价监督,如定价权限、变价权限;质量和计量监督,主要对工业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实行监督。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由三部分组成:社会团体的监督,如工会对劳动安全和环境的监督,消费者协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行业协会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的监督和自律等;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广播、报刊对企业行为的批评和表扬,对违法乱纪事件和人员的曝光,具有强大威力;群众监督,人民群众用口头、电话或来信进行投诉,也非常有效。
(3)法律监督。依据法律,通过司法完成对市场秩序的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手段,也是行政监督、社团监督、舆论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在不与全国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强市场立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改变由部门起草法规造成的不协调状况,实行立法、执法和监督分开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和市场监督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督、仲裁、审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