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2)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我国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l)款(b)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需以书面方式订立,其转让、变更和解释,均需采用书面方式方为有效,但《合同法》允许口头形式的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了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即使未采用合同也有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合同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还是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的法律,都是指该国现行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2.FOB术语
卖方必须:
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③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
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③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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