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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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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选领导干部考试公共科目模拟试题(3)

第 1 页:判断题
第 2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5 页:案例题及作文题
第 6 页:参考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

  1.ABD【解析】社会基本矛盾并不都是可以通过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加以解决的,C错误,A、B、D正确。

  2.ABCD【解析】加强党的领导应该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作风,健全党内民主,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坚决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

  3.ACD【解析】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4.ABC【解析】该题主要考查的是事物之间的联系,某山乡小镇由于办了钒矿厂而没有采取环保措施,使得居民健康受到影响,这表明了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同时也说明了做事情应该全面地看问题,不应只看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利益。

  5.ABCD【解析】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包括: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故选ABCD

  四、案例分析

  1.【答案要点】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吴某处以l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其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吴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周某及其妻王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针尖对麦芒”,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吴某及其妻二人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做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周某及其妻王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吴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2.【答案要点l(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4)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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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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