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包括: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三、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这是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所作的分类。①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②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这是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所作的分类。①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②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莘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③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义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确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
四、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三)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F几种:(1)社会组织的监督;(2)社会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五、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概念
法律服务,是指基于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运用法律及其知识、技能,依法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智力型服务活动。
(二)法律服务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由律帅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公证机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构成。
(1)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圭要有国办、合作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三种类型。(2)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
(3)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证明权(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
(4)审计事务所是经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依法独立承担审计查证、咨询服务,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5)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六、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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