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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前预测题及答案十

来源:考试吧 2013-12-12 16:59:1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考试吧整理“201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前预测题及答案十”供考生参考学习。
第 1 页:单选题
第 4 页:多选题
第 6 页:判断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第 8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三、判断题

  51.【答案】A。 52.【答案】B。 53.【答案】A。

  54.【答案】B。解析:此种表述是一般保证。

  55.【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6.【答案】B。解析:司法机关就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不包括司法部。司法部是国务院下的一个部门,属于行政系统。

  57.【答案】B。 58.【答案】B。 59.【答案】B。 60.【答案】B。

  四、综合分析题

  61.【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依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做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即为无权代理,故本题选D。

  62.【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此,可知若被代理人不加以追认,则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题赵某默示承认了,所以代理后果由赵某承担,此外,吴民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本身有效,因为它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所以A正确。

  63.【答案】A。解析:赵海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她的理解能力,故此行为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64.【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可知该明信片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由李杰所有,李杰当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65.【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6.【答案】B。解析:王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间是2005年9月2日。从这一天起2年内王某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67.【答案】AB。解析:王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是正确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王某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68.【答案】BCD。解析:王某的赔偿请求不合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主要对当事人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对王某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王某的误工损失每日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题中情形下应当为王某恢复名誉。

  69.【答案】ABC。解析:王某可在10月12日之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王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0.【答案】B。解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71.【答案】C。解析:复议被申请人是两名学生所在的高等学校,复议机关是该校的主管行政机关。因本案中,高校属于被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就自己作出的行为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此时其主管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

  72.【答案】B。解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可管辖。

  73.【答案】A。解析:“开除学籍”的处分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该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74.【答案】CD。解析:因为高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并且不属于为行政诉讼法所排除的内部行政行为(因学生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

  75.【答案】B。解析: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偿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引起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而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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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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