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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冲刺题及答案一

2014年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时间计划已公布,考试吧整理“201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冲刺题及答案一”供考生参考复习备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6 页:判断题
第 7 页:综合分析题
第 8 页:案例分析题
第 9 页:公文写作题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10分)

  62 62-66甲在2010年3月1日死亡,留有房产一处、汽车一辆、现金l0万元。甲的父母已过世,尚有妻子乙,儿子丙和丁。甲生前留有遗嘱: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丙所有,现金归丁所有。甲死后,三人均接遗嘱继承了财产。但是,乙与丙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和汽车的过户手续。后乙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房产转让给李某,丙则将其所继承的汽车转让给曹某,并将汽车交给曹某,在办理登记前,丙又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并给刘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经查刘某在买车时不知丙已经将汽车卖给了曹某。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房产、汽车和现金所有权在何时转移给乙、丙、丁三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房产、汽车和现金所有权在2010年3月1日甲死亡时转移给乙、丙、丁三人。《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本案中房屋、汽车和现金所有权在2010年3月1日转移。

  63乙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乙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不影

  响合同效力。

  64李某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为什么?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需要乙先进行登记,然后将房屋过户登记于李某名下。《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案中,乙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先办理登记,取得处分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然后转让给李某才可产生物权效力。

  65丙和曹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曹某是否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汽车买卖合同有效,曹某在刘某未办理登记前取得了汽车所有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曹某在刘某未办理登记前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66丙和刘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刘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合同有效,刘某能够取得汽车所有权。《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丙帮刘某办理了变更登记,而且刘某在买车时并不知道丙已将汽车卖给了曹某。曹某在刘某办理登记前虽然取得了汽车所有权,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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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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