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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二

来源:考试吧 2014-1-13 11:54:47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各地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开始,考试吧特整理《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多项选择题
第 8 页:判断题
第 9 页:案例分析题
第 10 页:综合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为不定项选择题,题目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将它们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对应题号的字母涂黑)

  81根据以下材料回答81-85题,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上述邮件张亮和李刚分别在王庄、赵庄所发,张亮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庄,李刚的经常居住地为李庄。9月8日,李刚到张亮处取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运行较慢,比约定标准差很多,自己不想要了,便拒绝接受。张亮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李刚同意并取走手机,此时李刚尚未付款。

  张亮和李刚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是( )。

  A. 9月1日张亮的邮件

  B. 9月2日李刚的回复邮件

  C. 9月3日张亮的回复邮件

  D. 9月4日李刚的回复邮件

  参考答案:A,B,C

  解析:【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l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故本题答案选ABC。

  82如果李刚在回去的路上刚好碰到了同学赵志,他想买一个手机,李刚遂即将手机卖给了赵志,并约定由赵志向张亮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志届时未付款,应南李刚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B. 赵志届时未付款,应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C. 李刚无权处分,赵志也知情,如果张亮不予追认并想收回手机,可直接向赵志索要

  D. 张亮与李刚是一个买卖关系,李刚与赵志是一个买卖关系,赵志只能向李刚付款,李刚再向张亮付款

  参考答案:A

  解析:【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本题答案选A。

  83本题中,合同的履行地点是( )。

  A. 王庄

  B. 赵庄

  C. 张庄

  D. 李庄

  参考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张亮隐瞒了手机的实际情况,使李刚引起重大误解而达成了此合同,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在李刚发现后,二人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地点(张亮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故本题答案选C。

  84如果李刚是大二学生,缺少资金,张亮和李刚约定分3期付款,每期5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李刚如约支付了2期,最后一期未能支付,张亮多次催告,李刚仍无力支付,那么张亮 ( )。

  A. 可以解除合同

  B. 不能解除合同

  C. 可以要求李刚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参考答案:A

  解析:【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l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实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实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本题答案选A。

  85如果张亮的手机上染有病毒,但张亮不知道。李刚问张亮有无病毒.张亮说自己用了一段时间,没有病毒。后李刚用时,病毒发作,手机报废。则下列对损失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

  A. 由于张亮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张亮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由于张亮过于自信手机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由于张亮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张亮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李刚的损失

  参考答案:A,B,C

  解析:【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lll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ABC。

  86根据以下材料回答86-90题,李强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亮光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张刚、赵群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包装盒的加工业务,约定李强出资2万元,负责联系业务,张刚、赵群各出资8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l0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包装机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亮光公司造成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亮光公司要求李强、张刚、赵群赔偿,张刚、赵群称自己是受雇于李强,不能承担责任。于是李强向亮光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亮光公司遭受损失后,如果索赔不成,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能以李强为被告

  B. 只能以张刚为被告

  C. 只能以赵群为被告

  D. 可以以李强、张刚、赵群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D

  解析:【答案】D。解析:合伙的诉讼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本题中,李强、张刚和赵群三人的合伙并未起字号,三人又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亮光公司可起诉李强、张刚和赵群三人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也可起诉个人合伙组织或同时起诉李强、张刚和赵群三人承担清偿责任。此时,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选D。

  87李强向亮光公司赔偿了6万元后,可否向张刚和赵群追索?( )

  A. 可以向张刚和赵群连带追索

  B. 可以向张刚和赵群按份追索

  C. 可以向张刚和赵群各追索2万元

  D. 不能向张刚和赵群追索

  参考答案:B

  解析:【答案】B。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所以李强可以按照他们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按份向张刚和赵群追索,而不是三人平均分摊债务。故本题答案选B。

  88如何界定李强、张刚和赵群之间的关系?( )

  A. 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所以三人之间不形成合伙关系

  B. 张刚和赵群事实上是受雇与李强的

  C. 李强、张刚和赵群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D. 李强、张刚和赵群之间是协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

  参考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题目中,“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l0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表明张刚和赵群是合伙人。故本题答案选C。

  89如果当年年底王明发现李强、张刚和赵群合伙开办的包装盒加工业务有利可图,想要人 伙,那么正确的做法是( )。

  A. 只要李强同意,那么王明就可以人伙

  B. 只要李强、张刚和赵群中有2人同意,那么王明就可以入伙

  C. 需经过李强、张刚和赵群说三人一致同意,王明才可以入伙

  D. 不允许王明入伙。因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的

  参考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人伙无效。故本题答案选C。

  90如果王明是在李强、张刚和赵群合伙开办的包装盒加工业务欠亮光公司6万元债款的情况下,以l万元资金人的伙,那么( )。

  A. 王明对亮光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 王明对亮光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承担按份之债

  C. 王明对亮光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债务后,只可以向李强进行追索

  D. 王明对亮光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答案】D。解析: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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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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