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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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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有电力公司的输电线被人盗割,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据他们交代,另有犯罪嫌疑人高某在逃。负责此案侦查的公安人员李某随后因工作调动进入县人民法院工作。县公安局认为应当逮捕高某,但由于其在逃,便通过本省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后高某被缉拿归案。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聘请了辩护律师,王某被允许由现就职于某监狱工作的爷爷担任其辩护人。张某的辩护律师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时,被人民检察院拒绝,理由是只有在侦查阶段,律师才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无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此同时,电力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审理该案时,为了锻炼刚刚调入法院工作的新人,安排李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l0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3名被告人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l0万元。一审宣判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高某的量刑过轻,于是在抗诉期限内对高某的判决部分提出抗诉。高某、王某、张某及电力公司都没上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3名被告人的第二日,将被告人王某、张某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刑事部分、量刑不当,对高某和王某的量刑过轻;而且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损失数额也有错误,于是改判高某有期徒刑9年,王某有期徒刑8年,3名被告人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问题: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参考答案:
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
1.县公安局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县公安局只能在本辖区内直接发布,需要超出辖区发布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县人民检察院允许王某现就职于某监狱工作的爷爷担任其辩护人是错误的。在监狱任职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爷爷不属于近亲属。
3.检察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无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错误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只有在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院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县人民法院安排李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是错误的。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李某已经参加过该案的侦查,在审判时应当回避。
6.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错误的,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7.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名被告人的第二日就将被告人王某、张某交付执行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交付执行。
8.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9.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没有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10.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改判三名被告人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是错误的。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发现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