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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61根据以下内容,回答61-65题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2002年外出打工,200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0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200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1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
A. 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D.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参考答案:B
解析:【解析】因为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所以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只有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根据《继承法》,王某、张某的儿子、张某的父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法定继承王某、张某的儿子、张某的父亲三人平均分配王某的个人财产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所以最后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选B。
62如果张父于201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参考答案:C
解析:【解析】《继承法》第J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故选C。
6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
A. 无效
B.有效
C. 视情况而定D.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参考答案:B
解析:【解析】《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选B。
64如果张某重新出现与王某的夫妻关系能否重新恢复?( )
A. 张某重新出现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王某与刘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C. 张某重新出现夫妻关系也不能恢复D. 能否恢复得看刘某是否同意
参考答案:C
解析:【解析】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C。
65张某重新出现后收养关系是否还有效?( )
A. 有效
B.无效
C. 看其子态度D. 看刘某是否同意参考答案:A
解析:【解析】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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