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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题(29)

来源:中公教育 2014-07-02 14:32:3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开始考试吧整理“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题(29)”供考生参考进行最后的冲刺。
第 1 页:判断题
第 3 页:单项选择题
第 8 页:多项选择题
第 10 页:公文实务题
第 11 页:案例分析题
第 13 页:综合分析题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为单项选择题。请找出最佳答案,本大题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

  101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01-104题

  王强和李丽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之后一直租房居住。同年10月,王父母出资购买80平米住房一处,登记于王某名下,遂作为二人住所。同年12月,王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15平米旧筒子楼一间,用于出租。2011年4月,李丽产下一女。同年8月,李丽再次怀孕。因为工作关系,李丽在明知王强全家都极其渴望男孩的情况下,独自去医院终止了妊娠。王强愤而提出协议离婚。李丽同意,并约定离婚时对王某名下的80平米住房进行分割,一人一半。后李丽反悔。于是王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声称其女并非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解除亲子关系,李丽不同意。据查,2012年2月,王强未经李丽同意,将筒子楼按市价出售给邻居赵超,所得款项被投入股市,亏损过半。

  在本案中,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王某与其女的亲子关系( )。

  A. 王强和李丽通过协议方式即可解除

  B. 李丽拒绝亲子鉴定,并提供了相反证据

  C. 李丽拒绝亲子鉴定,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D. 经过亲子鉴定,证实王强之女为其亲生

  参考答案:C

  解析:【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人身性质,亲子关系不因双方签订断绝关系的协议而解除,双方之间签订这类协议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项。102婚后,王强父母为其购买的住房属于( )。

  A. 王强个人财产

  B. 王强父母共同财产

  C. 王强及其父母的共同财产

  D. 王强及李丽的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A

  解析:【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为A项。103王强的下列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的是( )。

  A. 以其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要求判决离婚,但不要求李丽赔偿

  B. 以其生育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

  C. 认定其名下80平米住房为其个人财产

  D. 主张15平米筒子楼为其个人财产,出售收益归其个人

  参考答案:D

  解析:【解析】《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故本题答案为D项。

  104李丽得知15平米筒子楼被王强出售,她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不包括( )。

  A. 起诉王强,但不主张追回房屋

  B. 要求与王强分配剩余房款

  C. 要求王强赔偿其损失

  D. 起诉赵超,要求追回房屋

  参考答案:D

  解析:【解析】《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答案为D项。

  105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05-107题

  李某为写一篇关于各部委副职分工的论文,从2011年5月中旬开始,先后向14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委副职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信息,但有三个部委拒绝公开。2011年9月,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这三个部委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三个部委公开相关信息。在诉讼过程中,三个部委向李某公开了相关信息,李某撤诉。

  李某不服三部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受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这项基本权利是( )。

  A. 申诉权

  B. 信息公开权

  C. 言论自由

  D. 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

  参考答案:A

  解析:【解析】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其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权的申诉权,本题李某所行使的是诉讼上的申诉权。故A项正确。

  10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渊源上属于( )。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规章

  参考答案:C

  解析:【解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因此其属于行政法规,C项正确。

  107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三部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C. 李某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 三部委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因此对于三个部委的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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