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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答案与解析 |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卫生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五、公文改错题
(1)发文号应为:×府发[2004]11号。
(2)标题中不应出现引号,应去掉。
(3)标题中的“表彰”应与“通报”放在一起,为“关于……的表彰通报”。
(4)通报类属普发性公文,可不写收文机关。
(5)结尾处不用写“特此通报”。
(6)发文机关应写全称“××市人民政府”。
(7)发文时间应规范,并具体到日。
(8)主题词表中无“关于”词,应去掉。
六、综合分析题
(1)东汉初期,光武帝为巩固统治,注意整顿吏治,惩治贪官污吏,提倡节俭,积极恢复和发展生产,出现了“光武中兴”的局面。东汉后期,外戚和宦官交替专权,朝廷卖官鬻爵成风,拼命搜刮百姓,政治腐败,民怨沸腾,酿成了黄巾大起义,瓦解了东汉政权。
(2)①新中国建立,共产党成【山西事业单位微信号:shxsydw】为执政党;面临着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政权不稳固,国民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状态;财政困难,投机商人兴风作浪,并行贿国家干部。②一些国家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下,犯下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错误和罪行。因此,为了巩固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开展“三反”运动。
(3)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开展“三反”运动,惩处了违法犯罪的干部,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挽救了犯错误的同志。
(4)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体公民中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③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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