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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56 甲、乙、丙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资l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见丁,丁愿意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得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10年3月,己以6万元的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费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丁于200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己将该画卖给戊。戊于201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l万元价款。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己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参考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关系;②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③丁与戊的买卖关系;④戊与己的买卖关系;⑤己与庚装裱店间的承1.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行为有效。因而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了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己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己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己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庚装裱店只给己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庚装裱店的做法不合法。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己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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