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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I.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军职条例只对军人适用等等。
东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而是靠法的强制性起作用。所以,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将变成一般社会规范。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行为,允许人们做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法律规范也要求人们在法律上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法的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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