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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内容上的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的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如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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