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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两者的区别在于:(I)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检察机关做出。(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分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5)两者的依据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有明显的区别:(l)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2)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必须有法定依据;(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己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惩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行政处罚形式合法,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_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分为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
(2)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也称能力罚。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等。
(4)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均可适用。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其悔过、通报批评等。
2.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法条分类主要有以下七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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