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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表明身份。(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l)立案,即行政主体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2)调查取证,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拟订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调查事实,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l)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s)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C2)罚缴分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果依法给子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士几、交通 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I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相对人的财 产、人身等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事件的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做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三)强制措施的主要方式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驱散等。
2.对住宅、建筑物、经营场所等的强制进入。
3.对财产的强制,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四)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
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因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C2)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o (3>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般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安置;C2)补助:C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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