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体内容包括:(l)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使公众知晓其办公地点及各个机构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方法; (2)使公众有机会、有条件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基本政策及普遍适用的解释等;(3)行政机关应依相对人之申请,迅速向其提供与其权益有关的档案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行政机关不适当地向相对方封锁档案或其他材料,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调查制度
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或计划前,先了解有关情况以供参考。公开调查多数用于行政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使相对方对政府将作出的决定或计划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二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充分掌握情况,平衡各方面互相冲突的利益,以使将做出的决定更符合实际,史能有利于实现行政目标,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通知制度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需让相对方或其他相关方了解的事项以合理的途径与方式予以告知。
(四)说明理由制度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决定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
(五)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决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J二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或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七)职能分离制度
指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
(八)辩论制度
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庭(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对争议问题及证据的辩论。
(九)回避制度
行政主体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十)行政救济制度
在相对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己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相关链接: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