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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权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l) 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l) 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至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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