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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护合法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行政复议应准确原则。准确原则准确地说,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复议应遵循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创造条件尽量方便申请人,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这是对行政复议内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它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解决以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或争议。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相对人不服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置国家赋予的职权。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存在双方让步,协商调解结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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