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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法律特征:(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1.复议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复议的条件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复议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对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复议申请内容有欠缺的,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l)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中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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