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第十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司法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l)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之一,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主要有:(l)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 辩论原则;(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I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提起的诉讼:(l)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以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9)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区管辖,又称地域管辖、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裁定管辖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相关链接: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