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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度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成为共同被告。
(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C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当事人的一方,且其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六、行政诉讼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七、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使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只有普遍程序而没有简单程序、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无论哪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衫彭内,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九、审判监督程序
审查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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