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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 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原则包括:(l)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包括:(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2)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3)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3)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亲属、监护等社会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具有身份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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