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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第一,要约,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第二,承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_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质押
《担保法》规定其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前者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者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代表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
留置足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则一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二是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行称〕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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