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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l)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巧年以土加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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