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职能的涵义。
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政府管什么、怎么管、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行政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执行和体现。它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的执行,即通过实施行政行为实现国家行政权。行政职能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性;(2)多样性;(3)动态性。
2.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可概括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四项职能。这些职能集中体现了政府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整体作用以及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范围。
3.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
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是指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运行职能可分为:(1)决策职能;(2)组织职能;(3)协调职能;(4)控制职能。
4.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基本内容。
(1)职能重心的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此,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现了政府职能重心的根本转变,开创了国行政管理的新局面。(2)职能方式的转变。随着政府职能重心的转变,政府职能方式也进行了转变。
5.职能关系的转变。
职能关系是指不同的管理职能该由谁来行使以及管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在我国,政府职能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职能关系,也就是要理顺上述这些关系。
6.行政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行政职能转变的关键,也是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能否成功的必要条件。(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职责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第一,转变行政职能,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第二,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第三,完善企业所有制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新型的政企分开的融资投资体制。第四,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7.政府机构的含义。
广义的政府机构,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狭义的政府机构,仅仅指国家的行政组织,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这里仅指后者。政府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任务是组织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务,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各种行政事务。
8.政府机构改革的渐进式过渡与阶段性突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采取了渐进的方式,我国先后进行了八次机构改革。与此相适应,政府机构改革也没有做到一步到位,而是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变革,带有明显过渡性,而且也没有彻底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尽管如此,历次机构改革都有自己的特点,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
(1)1954年机构改革;(2)1958年至1959年的机构改革;(3)1965年机构改革;(4)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是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
9.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A.国务院的组织体制。(1)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2)国务院任期。国务院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4)会议制度。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上述政府设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设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上述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1.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1)选任制;(2)委任制;(3)考任制;(4)聘任制。
12.行政决策的类型。
(1)从决策主体的层级上划分,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国家决策和地方决策。其中,地方决策一定要贯彻国家决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充分发挥。(2)根据决策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行政决策可以分为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3)从行政决策的内容上分,可把行政决策分为社会管理决策和机关管理决策。(4)从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可以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5)按决策后果分,行政决策可分为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
13.行政监督。
(1)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和专门监督。这里侧重阐释后者。(2)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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