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面授 - 团购 - 书城 - 视线 - 模拟考场 - 考友录 - 论坛 - 导航 -
首页考试吧论坛Exam8视线考试商城网络课程模拟考试考友录实用文档求职招聘论文下载
2013中考
法律硕士
2013高考
MBA考试
2013考研
MPA考试
在职研
中科院
考研培训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四 六 级
GRE考试
攻硕英语
零起点日语
职称英语
口译笔译
申硕英语
零起点韩语
商务英语
日语等级
GMAT考试
公共英语
职称日语
新概念英语
专四专八
博思考试
零起点英语
托福考试
托业考试
零起点法语
雅思考试
成人英语三级
零起点德语
等级考试
华为认证
水平考试
Java认证
职称计算机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Oracle认证 Linux认证
公 务 员
导游考试
物 流 师
出版资格
单 证 员
报 关 员
外 销 员
价格鉴证
网络编辑
驾 驶 员
报检员
法律顾问
管理咨询
企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
银行从业
教师资格
营养师
保险从业
普 通 话
证券从业
跟 单 员
秘书资格
电子商务
期货考试
国际商务
心理咨询
营 销 师
司法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告师职业水平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
经济师
精算师
统计师
会计职称
法律顾问
ACCA考试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审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审师
理财规划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
一级建造师
安全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师
二级建造师
招标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师考试
造价工程师
注册测绘师
质量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暖通工程师
造价员考试
注册计量师
环保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给排水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材料员考试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师
安全评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投资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缤纷校园 实用文档 英语学习 作文大全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访谈|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 复习指导 > 事业单位 > 江苏 > 正文

2013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之宪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宪法可谓望而却步。下面宪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七、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 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 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人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国当代史汇总

  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预测及解题步骤

  201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毛泽东思想必背知识点

文章搜索
在线名师 1 2 3 4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公务员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