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问题:公安的权力
1、概念与特点
(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所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同时又(受到相应的制约),所以,它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的权力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等特点:
法定性,是指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一方面,公安机关的权力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另一方面,行使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所以,它又称(特殊强制性)。
特许性,是指公安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单向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的表示),不以相对人是否同意为先决条件。
2、权力的类别
(1)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又称(“警察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且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同的是,它是以(行政强制力)实施的处罚。其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了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具体表现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等。
四、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负有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发生)时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第一,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第二,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
五、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经过处罚仍不思悔改的,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它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受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2)刑事司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权,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通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同时又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经(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也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或者举报,(都应当接受),并且(在管辖范围内)迅速开展侦查。第一,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第二,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第三,对于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侦查权
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它由以下几个具体权力组成:第一,有权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证据,包括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等;第二,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第三,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第四,有权勘验或者检查,包括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第五,有权进行侦查实验;第六,有权搜查,包括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第七,有权扣押书证、物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第八,有权针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第九,有权针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第十,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指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
它由以下几个具体权力组成:第一,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二,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所谓执行,是指(法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有:(短期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是针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暂与监外执行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与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实施,(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缓刑,是由公安机关交(罪犯的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的。
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3)警械、武器使用权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其具体权力有:第一,有权对警卫、守卫、守护的目标采取武装保卫的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第二,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第三,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第四,为了制止严重的违法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使用警械;第五,如果遇到拘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4)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针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而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它包括四项具体权力:(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戒严执行权)。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紧急优先权的情形包括:第一,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人民警察在出示了相应证件后,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遇到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第二,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人民警察在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且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紧急征用权的情形是,根据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二、紧急排险权
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的灾害事故或者平息叛乱)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其紧急情形,包括:第一,在扑救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扩大事故波及面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第二,在平息叛乱中炸毁暴徒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
凡是在紧急排险中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义务)。
三、管制权
管制权,是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制止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经过(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将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
四、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者平时面临重大的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而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根据(涉及地区的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而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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