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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考试: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来源:考试吧 2014-02-16 11:20: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事业单位考试: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一”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个,法律部分的内容分布很广,几乎涵盖法理、宪法、行政、经济、民商、刑事等各个领域;但分值不大,大概占总分的30%。这就给很多考生一种“鸡肋”的印象,“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那么,这部分要怎么复习才能行之有效、事半功倍呢?

  从历年真题来说,法律命题呈现的主要规律是重心不变、新法必考。所谓重心不变,就是与公务员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法律一直是考试是重点,每年均占相当比例的分值。所谓新法必考是指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受命题者的青睐,如2008年案例分析中涉及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结合这几年的考试情况,笔者将刑法学部分易考易错知识点进行归纳整理,希望能让考生迅速理清思路,掌握考点,笑傲考场!

  刑法总则解决的是刑法的基本问题,如什么是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掌握好刑法总则对刑法的学习是必要的,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1.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的区别

  四种管辖方式貌似复杂,实则简单,此考点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即可:属地看领域,属人看国籍,保护看利益,普遍看罪名。

  所谓“属地看领域”,是指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的,都属于我国刑法管辖。同时要注意的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所谓“属人看国籍”,是指只看国籍,无论是不是在中国犯罪的。

  所谓“保护看利益”,是指只要侵害了中国或者中国人的合法利益,都归我国管辖,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在中国犯罪还是在国外犯罪。

  所谓“普遍看罪名”,是指普遍管辖原则只对特定的国际罪行有效,不管是否是在中国犯的罪、是否是中国人、是否侵害我国利益,只要触犯了那些国际罪行,我国都可以管辖。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2.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从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关于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除外。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很多的构成要件上都是一样的,这就造成了一些考生不能及时的区分两者,耽误考试时间。实际上,想要区分两者,关键是看两者针对的对象是谁,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第三人。

  4.刑事责任年龄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14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三个年龄节点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1)不负刑事责任的——不满14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很多考生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那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是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负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由法定监护人承担而已。《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所谓“相对负刑事责任”,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宗罪”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概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6周岁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5.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1)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因为生病的原因,无法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让这类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很明显是不公正的。当然,精神病人的病情也是大相径庭的,为了防止有人借生病之名、行犯罪之实,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区别处理,以示公正、公平。

  第一类: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对于这类精神病人,法律不能苛求他遵纪守法。因此,《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类:部分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对于这类人,属于情有可原,所以他们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

  这种情况下,这类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无异,所以“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聋哑人和盲人

  这两类人因为生理的原因,很难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所以《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醉酒的人犯罪的,按照正常人的情况进行处理,醉酒不是逃脱刑事处罚的理由。

  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既然叫“犯罪预备”,那就是在准备阶段,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这是其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最大区别,后两者往往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简言之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简言之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两者都方式在犯罪实行阶段,最终也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区别在于前者是被迫无奈,犯罪无法得逞,而后者是主动放弃,自愿结束犯罪。

  7.主刑罪名异同一览表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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