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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公务员公基备考:常识易混知识点梳理

来源:考试吧 2014-02-17 9:00: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2014年江苏公务员报名已于2月15日开始,考试吧整理“2014江苏公务员公基备考:常识易混知识点梳理”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江苏公务员考试

  国家机关职权部分

  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除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

  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公布法律:国家主席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

  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国家主席

  公布法律: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

  公布宪法:主席团

  国务院组成

  办公机构:办公厅

  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

  国家机关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街道办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制度

  1、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

  3、国家的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压迫,达到共同富裕

  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区域

  直辖市:天津、北京、上海、重庆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海南省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人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即属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内的人。

  遗赠:也是以立遗嘱的形式,但是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将遗产分给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的人即为遗赠。

  期间

  诉讼时效:民法中的称谓,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追诉时效:刑法中的称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诉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诉讼时效有具体的发生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后,只是暂停计算,即之前经过的时效人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可,且事由发生后,之前经过的时效作废,重新计算。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而因为客观原因被迫停下来的状态。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客观原因未得逞。

  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即使完成,但是没有发生预想的后果。

  注:犯罪中止不同于其他两种:犯罪中止是主观上不想,而其他两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实现犯罪目的。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均是因为客观上不能,但是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前期准备阶段,而犯罪未遂发生在实际的实行阶段。

  处罚

  行政上的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刑法上的处罚(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罚。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属于刑罚。

  刑罚具体适用

  累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注: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犯罪的,而累犯是重复犯罪一直没有被处罚的。

  合同订立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注:要约邀请一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而要约来说对象基本上都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

  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注:正当防卫只要是针对不法侵害即可能构成,而紧急避险则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不论实质是否合法合理,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不得否定其效力,并不得停止执行。

  确定力: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注:公定力强调的是效力,而确定力强调是稳定性。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注: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即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而地方性规章是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担保物权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抵押权、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是对于质押来说,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抵押权没必要转移物的占有。

  权利

  名誉权: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注: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

  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注:请考生牢记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两者不是同一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应,财团法人指的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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