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 复习指导 > 事业单位 > 正文

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第三部分

来源:考试吧 2014-02-25 14:31: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各地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开始,考试吧整理“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供考生参考。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型特点分析

  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重点

  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公务员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务员报名查分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