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赔偿制度
一、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所谓人身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下重点介绍前两个:
(1)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行政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特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违法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对象错误;不遵守法定期限。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两个环节。从程序性质上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则属于司法程序。从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来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换句话说,受害人必须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要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其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依据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包括:赔偿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如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记入笔录。
(四)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权行政赔偿义务的机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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