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法
第一节行政法
一、法治政府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和前提。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
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动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其次,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此外,法治政府也应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主要有:
第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动作直辖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六、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第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关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行政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性质、地位、职权、基本活动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及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程序的法律规范系统。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1)确立各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机关体系和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与各国家机关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和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正常、有序和协调运转;(2)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从而为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法提供便利;(3)严格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与变更、撤销程序以及行政机关的机构、人员编制,防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减少人民负担,以使国家财政经费更多地投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4)确立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制度;(5)确立行政机关的责任范围,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有利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判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有超越职权或不作为的违法情形,以便于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行政组织法不存在统一法典,其通常由各种单行的,规范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的组织法组成,其中主要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地方行政组织法两大部分。中央行政组织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县的市和县级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
三、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在传统上包括三大组成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从另一角度看,行政救济法又分为行政法制监督法和行政责任法。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制的主要意义在于: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制度
1、公开原则及其制度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原则的制度主要包括:(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制度;(2)行政信息公开制度;(3)行政听证制度;(4)行政决策和决定公开制度。
2、、公正、公平原则及其制度
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正、公平原则的制度主要包括:(1)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制度;(2)保障行政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行性的调查、审查制度;(3)保障行政行为符合规律,具有科学性的听证、论证制度;(4)保障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的相关制度;(5)保障行政行为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的相关制度。
3、参与原则及其制度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机会和条件,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行使行政行为的实施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原则的制度包括:(1)通知、告知制度;(2)陈述、申辩制度;(3)批评、建议制度;(4)听证制度;(5)网上讨论和征求意见制度。
4、效率原则及其制度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时效制度;(2)代理制度;(3)不停止执行制度。
(三)行政程序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法既可以制定成规范所有行政行为或若干主要行政行为的统一法典,也可以制定成权规范某一领域或某一类型行政行为的单行法律,还可以制定成规范某一部门、某一类别行政行为的实体、程序两方面的混合性法律。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是在部门行政管理法中同时规定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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