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平等保护特权
平等保护特权是指特权受到侵害以后各个特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特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由特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特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特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特权主体在特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特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特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特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特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特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五、征收与征用
(一)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二)征用
《特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特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使用后应当将选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六、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版权)和著作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作竞争者地位权和商誉权外,其他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所为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代替性。
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具有唯一性和专有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后出现的同类客体获得利益。
3、知识产权具有有期性
具有专有性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
(三)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在于鼓励人们用智力和金钱积极投入到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中,保证其创造物的排他性支配权,进入市场交易,获取相应回报,以利于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又造福社会,推动社会发展。
(四)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1、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2、著作邻接权
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3、两者的区别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五)专利权
所为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六)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2)许可权,是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续展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6)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须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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