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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

来源:考试吧 2014-03-10 16:43: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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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诉讼目的,依法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世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活动和世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91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结构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其中,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全部诉讼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现代刑事诉讼一般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79年通过,199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

  四、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第二,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凌驾于对方之上,既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法律规范对任何一方是同等适用的。

  第二,诉讼双方的权利平等。在诉讼中,双方有均等的机会和对等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第三,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诉讼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诉讼双方提供同等的待遇,并为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的便利。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各民族公民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予以限制或剥夺。

  第二,国家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审理案件和发布法律文书要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等。

  5、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

  6、两审终审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是指在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所作裁判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7、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

  (二)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调解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的基础上,主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所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行使或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起诉时可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依法选择保护方法;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依法进行调解。

  (3)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原则,支持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支持诉讼的人应当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无权支持起诉;②支持起诉的案件限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权益引起的争议;③支持起诉以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前提。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第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①审查的对象限于具体行政行为。②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问题。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等。③审查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价。除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和处罚显失公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

  (2)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是指禁止行为被告由于诉讼胜负和其他动机,放弃、交换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准则。

  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把关,互相制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保证公正准确地开展诉讼活动。

  (3)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又称依靠群众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把专门机关的业务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想念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第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被告人有罪;②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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