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处于平等地位。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同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了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首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应真诚善意全面地履行。同时国家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同样庆善意履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要求国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即所谓“约定必守”。
二、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最高统治权,享有充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内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一切事务,包括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不受外国权力的支配。所谓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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