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 复习指导 > 事业单位 > 正文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

来源:考试吧 2014-03-10 16:51:5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

  三、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损害他国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所谓国际不当行为,是拽各种违背国际义务或国际法上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的行为。

  所谓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国家责任:(1)同意,即受害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一方施行某项特定行为,即使该行为与加害一方所负义务不符,也可免除加害一方的国际责任。(2)对抗措施,即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可免除实施对抗措施方的国际责任。(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即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国家行为在实际上有违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4)紧急状态,即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不采取这种方式。限制主权包括全面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这方面的限定条件是: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原则;恢复原状不得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

  3、赔偿

  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害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两大原则:(1)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要进行完全的赔偿;(2)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行赔偿。

  4、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对其遭受的非物质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道歉。它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2)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作象征性赔款;(3)在严重侵害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严重性;(4)如果国际不当行为是有关责任国的政府官员或私人的严重渎职或犯罪行为所致,受害国有权要求责任国采取措施,惩办肇事人员。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法订立的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国际协定,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联合声明等形式。

  五、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主要是指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习惯法的方式,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治与惩治。

  国际人权保护保护的人权包括:(1)生命权和健康权;(2)自由权;(3)平等权;(4)保护人格尊严权;(5)发展权;(6)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

  六、反腐败公约

  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八个章节、七十一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七、引渡

  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把在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罪犯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在国际实践中,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通常没有引渡义务。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与司法实践,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其依据是属人管辖权;(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其依据是属地管辖权;(3)受害国家,其依据是保护性管辖。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的人。其中,除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即本国公民。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

  2000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的公布施行,使中国在处理引渡问题上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引渡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点预测及解题步骤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

  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公务员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务员报名查分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