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指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他国以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它是资本要素国际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间接投资则指一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向别国提供贷款,或在境外购买某国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某国政府发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取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调整对象为:(1)国际私人投资,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跨越国境的投资;(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指跨国投资者从事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而间接投资者则对投资企业不谋求经营控制权;(3)因国际私人投资而产生 的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主要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及与东道国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以及投资国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关系。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指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和保证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形式,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出现最早,作用也最显著。
(四)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又简称外资法,中国称之为外商投资法,指一国调整本国境内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职能
(1)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2)世贸组织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3)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5)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他制定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世贸组织决定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下高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机构?——部长会议以2/3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2)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体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定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定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发展而来的,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使多边贸易协议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证。其特点主要有: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即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就视为通过;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允许交叉报复,即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贸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如不可行,报复可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如仍不可行,打电报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
其基本程序包括:(1)磋商;(2)专家组审理争端;(3)上诉机构审理;(4)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此外,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斡旋、调解或调停是当事方经协商自愿采用的方式。
十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又称为无形产权、智慧产权。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三种特征:第一,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第二,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第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工业产权公约
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目的在于保护各国国民在国外的工业产权。公约曾经过6次修改。公约的调整对象包括发明、商标、设计、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三)国际版权公约
保护版权方面的国际条约主权有《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15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1)文学艺术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享受保护;(2)确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二是自动保护原则,三是独立保护原则;(3)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之年加死后50年。中国于1992年7月1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代表会议上通过,1955年生效。旨在协调《伯尔尼公约》与〈泛美公约〉成员国间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版权保护制度。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
在1986年以前,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基本上都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范围内进行的。1991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初步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TRIPS协议),又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一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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